師生獎勵辦法
梧棲國小家長會獎勵學生和鼓勵教師指導獎勵辦法 112年3月修訂
梧棲區 | 跨區域(海線) | 臺中市 | 全國級以上 | 獎勵學生投稿刊載 | 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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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人 | 團體 | 個人 | 團體 | 個人 | 團體 | 個人 | 團體 | 市級 | 全國 | |
第一名(特優) | 100 | 1000 | 150 | 1500 | 250 | 2500 | 500 | 5000 | 100 | 150 |
第二名(優等) | 80 | 800 | 100 | 1000 | 200 | 2000 | 400 | 4000 | 刊載於兒童天地、國語週刊或經承辦處室審核為市級之刊物。 | 刊載於國語日報或經承辦處室審核為全國級之刊物。 |
第三名(甲等) ※備註十 |
50 | 500 | 60 | 600 | 150 | 1500 |
300 |
3000 | ||
第四名(甲等) ※備註十 |
100 | 1000 | 200 | 2500 | ||||||
第五、六名 佳作、入選 |
150 | 1500 | ||||||||
第七、八名 |
備註:
一、個人:教師、學生 。團體:指十人以上參加比賽同時得名者。未達十人之團體賽,參照個人獎勵辦理。
二、有個人和團體名次時,只能選擇一種申請獎勵。
三、同一參賽作品,有區、市、全國成績時,只能選擇最高一種獎勵。
四、本辦法適用教師代表學校參加比賽。
五、須經由學校各處室相關業務報名比賽得獎者,始得向本會申請獎勵。
六、教師指導獎勵比照學生得獎金額,一個比賽項目只能提報一個指導教師,每位指導教師每學期以 3000 元
為上限(若教師本身為參賽者則不再此限)。
七、教師指導球隊比賽獎勵比照團體獎勵。
八、獎勵對象及獎勵分類係依據比賽秩序冊或報名表採計。
九、出國參加國際比賽者,每人補助新台幣壹萬元,由家長會長統籌處理。
十、各項比賽獎勵等第如採用特優、優等方式排名,請承辦單位依該項比賽總成績表,類推本表對等成績申請
獎勵,若各等第人數不只 1 人時,則甲等以第四名歸類之。
十一、由學校推薦代表學校參賽的選手,可獲得家長會贊助之麥當勞套餐(120 元以內)一份,由帶隊老師提出
辦理,但每學年同一系列比賽只補助一份(含帶隊同仁),教師或家長協助載送之車輛亦可申請油費補助
,補助之金額以實際里程數計算之(參考總務處提出之計算公式)。
十二、獎勵經費來源:
(一)由家長會籌集資金支出。
(二)家長會得視經費財源修正獎勵金額。
十三、本獎勵金應由相關主辦單位提出申請,經家長會幹事彙整,呈交審核小組(家長委員會秘書長與財務長)
審核,最後由會長與校長核定。
十四、獎金之發放得請會長(或其代表)或校長(或代理人)頒發。
十五、本辦法經家長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